发改委:煤炭去产能要统筹处理好去产能、保供应、稳价格关系

# 博客 2025-04-05 06:48:54 ttzt

在自治型法中,政治与法律分离,原则上以作为正义化身的法官为中心和由规则约束,程序是公正地使用规则的主要保障。

詹姆斯一世:如此则国王被置于法律之下,汝等的主张应当以叛逆罪论处。后世学者在讨论法治的概念的时候,也大多认同法律至上是法治的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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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转引自季卫东:《法律职业的定位——日本改造权力结构的实践》,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柯克法官:布莱克斯通有句至理名言,国王贵居万众之上,却应该受制于上帝和法律[2]。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法治一词解释为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要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行政,核心就是政府的一切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遵从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

对法的这种认识有赖于在长年的研究和经验中才得以获得的技术。习近平同志指出,新形势下要特别强调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他还认为:宪法是宪政的法律表现,而宪政是宪法的实质内容。

这是缺乏现代政治与宪法常识的说法。有限政府或制约权力属于民主的范畴,虽然很重要,但民主与其相比,含义要广泛得多,内容也丰富得多。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其他一切法律中起模范作用。在中国30多年来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我们首先修改宪法,坚定不移的走宪政之路。

笔者认为,中央多次强调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其实质就是宪政,宪法至上是宪政概念应有之义。[12]中国共产党人正是由于高举起了宪政这一大旗,并切实践行宪政,包括认真实行党内、军内和革命根据地政权组织的人民民主,严明法纪、政纪、党纪,坚决维护人民的各种权益,才将各进步的阶级和阶层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团结在一起,最大限度地调动起了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翻了国民党反动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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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王陈文认为50多年来我们一直不使用宪政的提法,也是不符合事实的。在中国当时的社会发展阶段,这部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政的表现形式和形态。现在,基于宪法虽然好,但往往得不到严格遵守和执行的这一现实状况,并受一些学者论著的启发,笔者将其修改为四要素,即宪政也包括行宪在里面。民主、法治、人权是现代最先进的政治法律制度中最全面、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和概念。

例如,王一程和陈红太两位教授在《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发表的《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一文(简称王陈文),对宪政概念提出了全面的质疑。他还说:保障人民的权利实为宪法最重要的任务……而宪法便是人民权利之保障书。当时,我党和毛泽东同志讲宪政,主要是与国民党搞假宪政进行斗争,……。美国学术团体联合会主席凯茨博士将宪政概括为以下三点:①宪政是由一组用于制定规则的自足或自觉的规则构成的,即宪法是法之法。

[7]参见萧公权:《宪政与民主》,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有区别的:民主与法治并列,各有其特定内涵,是彼此不能完全包含和替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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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产生、存在价值及其重要地位,都由民主、法治、人权所决定。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就是一个法治问题,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

宪政的理论观念与制度设计,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他曾郑重指出: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没有人民当家作主,法律只能成为某个人或某些人统治人民的工具,人民的权利就难以得到实现。大家都清楚,改革开放以来,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一直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着力点,也是我们党和政府过去、现在与未来的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他曾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新华社社长、重庆谈判中国代表团顾问。还需要解释和论证吗?。

在无数对宪政的各种定义中,国内外不少学者将其归结为是有限政府原则、基本权利观念,或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6]萧公权先生说,制宪是国家的百年大计,离开了法治不能有真民主,除却宪法的保障不能有真民权,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永久根基。

政治文明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新概念,是我国人民未来的一个重要奋斗目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八年里,中国共产党仍然高举宪政的旗帜,并将它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与水平。

全党同志、全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都要认真学习宪法、维护宪法,保证宪法在全社会的贯彻实施。即使有这样极少数人持上述观点,也不能作为否认宪政概念科学性的一条理由。

如康有为认为:宪政者,民权公议之政也。我们讲民主、法治、人权,有自己具体的理论内涵与制度设计,而同西方相区别。宪政这个概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民主是法治与人权的基础。

中共领导人对它的制定和实施也十分重视。而法治不同,它指的是国家应有一套反映全体人民利益和意志,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体现时代精神的一整套法律,并要求所有国家机关、各政党、各社会组织都按宪法和法律办事。

随着人类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提高,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特别是二战给人类带来的巨大灾难,人权问题日益为全人类所特别关注,人权保障作为宪政概念的基本要素,才逐步为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政治家所承认和重视。被选出的政府(其形式主要是议会)必须真正掌握权力,不能大权旁落。

其集中表现就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实施。民主、法治、人权等抽象概念是全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并非西方和资产阶级的专利品。

进入 李步云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宪政 程序民主 有限政府 在野党 。笔者认为现在看来这一定义又偏于抽象和宽泛。[12]张友渔:《宪政论丛》(上册),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97页-第103页,第138页-第140页,第141页-第145页,第102页。中国现今党政高层领导,对此在观念上已越来越清醒,行动上也越来越重视。

民主是文明的,专制是不文明的。一个国家实行宪政,必然有一部好的宪法。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1年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中称人权是个伟大的名词。[16]但自1956年起,由于国内和国外各种复杂原因,中国共产党开始执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想和政治路线,连续开展了1957年反右派、1959年反右倾、1964年农村四清等政治运动,使民主法治建设遭受严重破坏,公民权利得不到应有保障。

自1991年前后,学术界首先是法学界提出宪政概念以来,各样书籍与报刊杂志发表了无数有关宪政的理论观点和制度安排的建议,但并没有出现王陈文在结束语中所说的那样,它在西化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实践和走向,造成我们始料不及的严重后果,而是完全相反。这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某些宪法性文件所载司法独立以及1982年宪法制定时,叶剑英在《宪法修改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所提及的司法独立,其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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